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劳动人事部《工人技术考核暂行条例》(试行)的补充意见的通知[失效]

  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命题工作,初级工、中级工的考核由公司(总厂)以上单位(含公司、总厂)考工领导小组命题,并在考核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应知试卷及标准答案;应会考试评分办法由主管部门审批后生效。高级工的考核由局(总公司)考工委员会命题。
  三、初级工、中级工《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由公司(总厂)考工领导小组发放,并向主管局(总公司备案)。高级工《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由主管局(总公司)考工委员会发放。受委托代考的单位负责应考者的发证工作,并向委托单位的主管局备案。
  经主管部门批准、劳动局备案的各种中级、高级培训班结业生按部颁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应知、应会考试都及格者,由有关部门发给相应的《工人技术等级证书》。
  四、加强《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的管理工作:
  1.各级主管部门要对证书统一编号:

  **证      第**      ***      *****
  ─┬─     ─┬─    ─┬─    ──┬──
   │       │      │       │
   │       │      │       │
   │       │      │       └─持证人
   │       │      │       代号,五位
   │       │      │       数字由基层
   │       │      │      单位编排。
   │       │      └─基层单位代号,三位
   │       │      数字由二级公司编排。
   │       └─二级公司(总厂)代号,二位数字由
   │      局(总公司)编排
   └─区、县、局(总公司)字头(简称)

  2.《工人技术等级证书》贴持证人一寸脱帽半身近照,由基层单位在照片部位骑缝处加盖印章,区、县、主管局(总公司)或公司(总厂)在《工人技术等级证书》中的"考核单位签章"一栏中加盖印章后生效。
  3.国务院各部委按本系统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发放的工人技术考核《合格证》或《等级证书》与本市《工人技术等级证书》有同等效力。
  4.考核发证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主管部门考核委员会必须有专人负责审核与发放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的工作;要严格执行部颁技术等级标准,防止弄虚作假,降低标准或手续不清及其它不正之风的现象发生,一旦发现上述现象,考工领导小组或考工委员会应按其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五、在工人技术考核及发放《工人技术等级证书》中,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