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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劳动人事部《工人技术考核暂行条例》(试行)的补充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发布1992年度清理废止的第一批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2年9月4日 实施日期:1992年9月4日)废止(原因:有新法代替)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劳动人事部《工人技术考核暂行条例》(试行)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1984年10月25日 〔84〕市劳培字第326号)


  为了进一步贯彻劳动人事部颁发的《工人技术考核暂行条例》(试行)和我局的实施意见,现将工人技术考核及发放《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的补充意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告知我局。

  附:
关于贯彻劳动人事部《工人技术考核暂行条例》(试行)的补充意见

  根据劳动人事部颁发的《工人技术考核暂行条例》(试行)和我局的实施意见,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工人技术考核应严格按部颁标准进行。没有部颁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企业,可自行制定本企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经主管局(总公司)批准后实行。
  技术工人应知考核原则上按初级、中级、高级三档进行,也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技术等级进行考核;应会考核应从本等级向高一级逐级进行考核。工人参加各种技术比赛,"应知"、"应会"均达到某一技术等级要求的,承认其技术等级,成绩记入工人技术档案。
  自学成才及一专多能的工人,可参加几个工种的技术考核,其及格成绩登入工人技术档案(统计表上只统计本人现从事工种的技术等级)。
  技工学校毕业生以及按【83】市劳培字第180号文办的,在职技工班的结业生的生产岗位上工作的,免四级工应知考试(应知考试分初级、中级、高级三档进行的单位除外)。
  工人数量少、组织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有困难的单位,由主管部门联系,可委托有关单位代考。
  工人取得《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后,发生因达不到该等级应知应会要求的技术责任事故者,要重新进行该等级的考核。
  长期在生产流水线上操作或因工作需要经常变换工种和岗位按技术等级标准考核有困难者,可改考与生产有关的相当于该技术等级标准的项目(但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着重考核其分析、解决技术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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