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曲靖市外来投资项目推进服务制度

曲靖市外来投资项目推进服务制度
(曲政发〔2003〕46号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做好外来投资项目的推进服务工作,提高签约项目的履约率、资金到位率和开工投产率,根据《中共曲靖市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意见》,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推进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

  1、外来投资者来曲考察时的项目推荐、政策咨询和有关资料的提供;

  2、积极牵线搭桥,促成项目方和投资方签约;

  3、对签约项目跟踪问效、指导投资者准备项目审批涉及的申报材料,并帮助办理项目审批的有关手续;

  4、及时帮助解决外来投资项目在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成项目尽快建成,投产经营。

  第三条 对重大外来投资项目,由市级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成立项目推进服务领导机构,负责项目推进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招商局、项目单位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是实施项目推进的主要部门。

  第五条 市、县(市)区招商局在项目推进中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有专人跟踪推进。要根据本地签订的外来投资项目情况,有针对性地确定重大推进项目和推进措施,将推进责任分解到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六条 项目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为项目投产创造有利条件,并及时向项目推进部门通报项目实施进度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 项目涉及的审批部门,在对外来投资项目的推进服务中,按照服务承诺要求,严格执行各项审批办结手续的时限制度。

  第八条 市政府根据全市重点外来投资项目推进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市、县(市)区有关部门的协调会议,研究解决重大外来投资项目建设中所涉及的困难和问题。促成外来投资项目顺利建成投产。

  第九条 本制度由曲靖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