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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外来投资企业投诉制度

  第十条 投诉人有权要求与投诉案情有关的承办人员回避。

  第十一条 投诉人对投诉中心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第十二条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投诉内容应具体明确,并附有便于投诉中心处理的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投诉实行一事一诉原则,涉及同一部门的,也可数事并诉。

  第十四条 投诉人因进行投诉,其合法权益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保护。

第三章 投诉处理

  第十五条 投诉中心设立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电话号码,设立专门的投诉接待室。

  第十六条 投诉中心接受投诉人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要仔细听取投诉人反映情况,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

  第十七条 投诉中心接受电话投诉,必须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必要时可以录音。

  第十八条 投诉中心对投诉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要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单独立卷,及时处理,做到件件有着落。

  第十九条 对投诉信函,一般应予回复,重要信件的回复必须通过领导审定。

  第二十条 属于投诉中心受理范围内的投诉,按照投诉中心内部工作程序、办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不属于投诉中心受理范围的,投诉中心接到投诉后,应按照“分级归口”的原则进行及时的分流或交办,承办单位(行政执法部门、行政主管部门、执纪执法机关)在接到投诉中心移交的投诉处理后,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与投诉人取得联系,10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结果书面答复投诉人,并将处理结果抄送投诉中心。如果因投诉事项复杂,10个工作日内无法处理完毕,应向投诉人说明情况,适当延长处理时限,此后每延长30个工作日应向投诉人通报投诉的处理情况,直至此项投诉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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