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外来投资企业投诉制度
(曲政发〔2003〕46号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曲靖市投资环境,及时处理外来投资企业的投诉案件,维护投资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
云南省改善外商投资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中共曲靖市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意见》和《监察部处理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胞来信来访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曲靖市外来投资企业投诉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来投资企业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国内合作企业和驻曲中央、省属企业在曲靖再投资兴办的企业。
第三条 中外投资者和外来投资企业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违反政纪行为侵害其利益的,依照本制度向曲靖市外来投资企业投诉中心投诉。
第四条 曲靖市外来投资企业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设立在市监察局,受理中外投资者和外来投资企业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违反政纪行为侵害其利益的投诉,并按本制度进行处理。
第五条 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六条 投诉工作实行依靠群众,方便群众,接受投诉人和社会监督,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第二章 投诉
第七条 投诉人可以采用电话、电报、信函、当面投诉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投诉。
第八条 投诉信函和向投诉中心递交的投诉书面材料,可以用中文或外文书写。
第九条 投诉人投诉后,在30日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投诉中心提出询问,要求给予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