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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贸办公室、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商业工资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发布1992年度清理废止的第一批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2年9月4日 实施日期:1992年9月4日)废止(原因:有新法代替)

北京市财贸办公室、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商业工资标准的通知
(1984年12月11日 〔84〕市劳资字第409号、〔84〕京政财字第219号)


  为解决商业工资标准多年来存在的起点低、级差小、等级多和商业企业内部工资标准繁杂的问题,经国务院领导和有关部门批准,现对商业工资标准调整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调整范围
  执行商业、饮食、服务业业务人员工资等级标准表的国营企业(含县团级公司及其附属的事业单位),商办工业中现行工资标准低于三十四元至一百零二元八级制工资标准的国营企业,都列入这次调整的范围。

  二、调整后的工资标准
  列入调整范围的企业,工人一律实行八级十五等工资制(见附件一);干部执行与本企业工人基本相同的工资标准并向上延伸增加几个工资等级,即干部实行二十二级制(见附件二)。
  八级工资制有两个标准:一是三十四元至一百零二元工资标准,一般企业都执行这个标准。二是三十五元至一百零五元工资标准,这个标准是浮动的。凡被市政府授予一九八四年先进企业光荣称号的(指年终一次性综合的先进企业),从一九八五年授予称号的月份起执行这个标准,如果下一年未授予先进企业称号,则从市政府公布先进企业称号的次月起降至三十四元至一百零二元的标准。如果连续三年保持市先进企业称号的,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三十五元至一百零五元工资标准可予以固定。

  三、调整的时间
  调整后的工资标准从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起执行。一九八四年九月三十日在册的正式职工,均可列入调整工资标准的范围。

  四、资金来源和征收奖金税
  调整工资标准增加的工资,一律由企业的奖励基金中支付。
  列入调整工资标准范围的大中型企业,以企业为单位计算,由于调整工资标准增加工资,全年奖金总额(含调整工资标准增加的工资)超过国家规定的奖金税起征点的,其超过部分在今年第四季度按规定征收奖金税。一九八五年如何办,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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