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除企业年检、评比和认证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对曲靖市重点保护企业进行检查,必须报经曲靖市人民政府同意,否则,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检查,未经批准强行检查的,追究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并辞退经办人员。
第七条 对曲靖市重点保护企业实行零费制:只收取上缴中央和省的合法行政性收费,市及市级以下部分一律免收;财政全额或差额拨款单位收取的各项中介服务收费减半收取;其他性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凡规定有上、下限收费标准的中介服务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收取。
第八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为曲靖市重点保护企业协调、提供供水、供电、通讯等服务。
第九条 曲靖市重点保护企业经归口管理部门推荐,市政府审核,可按规定程序,参加我市的参政、议政活动和各类先进评选活动。
第十条 本制度由曲靖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做好外来投资项目的推进服务工作,提高签约项目的履约率、资金到位率和开工投产率,根据《中共曲靖市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意见》,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推进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
1、外来投资者来曲考察时的项目推荐、政策咨询和有关资料的提供;
2、积极牵线搭桥,促成项目方和投资方签约;
3、对签约项目跟踪问效、指导投资者准备项目审批涉及的申报材料,并帮助办理项目审批的有关手续;
4、及时帮助解决外来投资项目在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成项目尽快建成,投产经营。
第三条 对重大外来投资项目,由市级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成立项目推进服务领导机构,负责项目推进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招商局、项目单位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是实施项目推进的主要部门。
第五条 市、县(市)区招商局在项目推进中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有专人跟踪推进。要根据本地签订的外来投资项目情况,有针对性地确定重大推进项目和推进措施,将推进责任分解到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六条 项目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为项目投产创造有利条件,并及时向项目推进部门通报项目实施进度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 项目涉及的审批部门,在对外来投资项目的推进服务中,按照服务承诺要求,严格执行各项审批办结手续的时限制度。
第八条 市政府根据全市重点外来投资项目推进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市、县(市)区有关部门的协调会议,研究解决重大外来投资项目建设中所涉及的困难和问题。促成外来投资项目顺利建成投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