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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对外来投资企业服务的若干规定》及《曲靖市外来投资企业协调联席会议制度》等8项制度的通知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来投资企业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国内合作企业和驻曲中央、省属企业在曲靖再投资兴办的企业。

  第三条 外来投资企业必须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严格管理。对企业进行年检、评比、认证活动,须报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备案。除公安刑事侦察、影响社会治安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到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时,必须事先填写《曲靖市外来投资企业检查审批表》,报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对曲靖市重点保护企业进行检查时,必须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四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到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外来投资企业可一律拒绝。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报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到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时,必须出示相关证件及《曲靖市外来投资企业检查审批表》,否则,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第五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到外来投资企业检查,一经查实,属部门和单位领导批准或率领检查的,追究部门和单位领导的责任,并通报全市;属个人行为的,责令所在单位辞退经办人员,并追究部门和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通报全市。

  第六条 经批准的检查,必须将检查结果告知受检查的企业,并向批准机关反馈检查情况。

  第七条 本制度也适用于市内其他企业。

  第八条 本制度由曲靖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切实改善投资环境,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曲靖市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意见》,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曲靖市重点保护企业是指在曲靖区域范围内,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积极吸纳当地劳动力,并符合下列条件其中之一的企业:

  1、投资总额3000万元人民币或400万美元以上,或外来资金到位1000万元人民币或100万美元以上并已投产经营的;

  2、年产值或年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年利税达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外贸出口达100万美元以上的;

  5、外商居住和活动比较集中的宾馆、酒店和娱乐场所。

  6、对拉动当地经济有重大影响的。

  第三条 达到上述条件的企业可以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报曲靖市重点保护企业称号。

  第四条 曲靖市人民政府根据企业的申请,按照本制度第二条的标准,召集相关部门每两年评选一次曲靖市重点保护企业,由市政府颁发“曲靖市重点保护企业”匾牌,实行挂牌保护。

  第五条 市级领导对曲靖市重点保护企业实行挂钩联系,定期听取企业汇报、到企业了解情况、调研工作,为企业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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