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建立表彰制度。对守法经营、规范管理、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外来投资企业,市政府每年对其进行表彰。
第十五条 实行评议制度和行政效能监察制度。市政府每年邀请外来投资企业,对相关职能部门的服务质量进行卷面式综合评议,其结果在媒体上公布。
为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强化对涉外职能部门的监督,每年由市监察局牵头,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成立行政效能监督检查小组,对相关职能部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外来投资企业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办理手续应具备的资料,否则,一经查实,由其所在单位给予降级或免职处分。
职能部门在承诺的期限内未能办结手续的,由其所在单位对承办人员给予降级或免职处分。
职能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对外来投资企业未经批准强行检查和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及吃拿卡要的,一经查实,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免职或辞退处分。
工作人员未经批准强行对指定的宾馆、酒店和娱乐场所进行检查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免职或辞退处分。
对发生违纪行为而受到处分的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由市政府追究其行政责任。
对评议或行政效能监察中结果差的部门,由市政府通报批评,并追究部门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为使上述规定得到贯彻落实,有关部门应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亦适用于曲靖市辖区内的其它各类企业。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及时掌握外来投资企业的运营情况,加强沟通与联系,着力优化投资环境,根据《中共曲靖市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意见》,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来投资企业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国内合作企业和驻曲中央、省属企业在曲靖再投资兴办的企业。
第三条 市外来投资企业协调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
1、通报企业发展情况;
2、听取涉外部门对贯彻执行外来投资优惠政策的情况汇报;
3、研究吸引外来投资的对策和措施;
4、通报重大项目的推进情况;
5、研究项目的筛选、包装、储备等前期工作;
6、需要提请联席会议解决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四条 市外来投资企业协调联席会议由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主持。
第五条 参加外来投资企业协调联席会议的人员为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成员、联席会议议题涉及的部门负责人及与议题有关的外来投资企业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