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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招商引资代理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招商引资代理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曲政发〔2003〕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企业:

  《曲靖市招商引资代理制暂行规定》经4月1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报经市委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此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曲靖市招商引资代理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国内外中介机构参与曲靖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曲靖市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意见》,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招商引资代理制,是指由市政府及其授权部门(以下简称委托方)与国内外有实力的中介机构作为招商引资代理人(以下简称代理商)签订招商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商向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推介曲靖市招商引资项目,并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制度。

  第三条 代理商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 在国内外已正式注册成立;

  (二)在中介服务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业绩,有广泛的对外联系渠道、网络和优势;

  (三) 熟悉对外招商项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 具有履约能力;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确定代理商的程序:

  (一) 由国内外法人、组织、自然人推荐或者具备条件的中介机构自荐;

  (二) 市招商局对经推荐或者自荐的候选代理商进行初审后,报市政府审定;

  (三) 经市政府审定确定后,由市政府或授权部门与代理商正式签订招商代理合同。

  第五条 代理商应履行的义务:

  (一) 积极在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宣传曲靖,介绍曲靖的投资环境、产业导向、发展重点,推介招商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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