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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十九条 核定事业单位编制结构比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不得低于编制员额总数的75%;

  (二)管理人员编制不得高于编制员额总数的15%;

  (三)后勤服务人员编制不得高于编制员额总数的10%。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编制经费形式分为全额拨款、定额补助(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三种。

  核定或者调整事业编制,应当确定其经费形式。

  自收自支事业编制不得改为定额补助或者全额拨款事业编制;定额补助事业编制不得改为全额拨款事业编制。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核定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编制员额在20名以下的,核定1至2职;

  (二)编制员额在21名至50名的,核定2至3职;

  (三)编制员额在51名以上的,核定3至4职;

  (四)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编制员额平均在10名以下的,核定1职;

  (五)国家和省对核定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合并、分设的事业单位机构,应当重新核定事业编制;经批准撤销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机构,原核定的事业编制应当核销。

第四章 审批程序和权限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设立、变更事业单位机构管理事项和事业编制管理事项,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代管部门向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提出申请;没有代管部门的,可以直接向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市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的设立、合并、分设、撤销和事业编制管理事项,由主管部门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凡副处以上事业单位机构设立,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后,报市委审批。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的设立、合并、分设、撤销和事业编制管理事项,由主管部门送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并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凡副科以上事业单位机构设立,经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后,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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