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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一)按照正处级、副处级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内部机构规格按照科级确定;

  (二)按照科级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内部机构规格按照股级确定。

  第十三条 合并、分设或者撤销的事业单位机构,应当在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及有关文件材料:

  (一)合并、分设或者撤销机构的依据;

  (二)原机构职责的转移、消失情况;

  (三)原事业单位编制员额的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

  (一)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决定撤销的;

  (二)原定工作任务结束的;

  (三)因性质改变,不再作为事业单位的;

  (四)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下列单位不得批准新设为事业单位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应用开发型科研机构;

  (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三)新建宾馆、饭店、招待所等经营性单位;

  (四)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

  (五)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单位。

第三章 事业单位编制管理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编制管理事项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业单位编制员额的核定或者调整;

  (二)事业单位编制结构比例及经费形式的核定或者调整;

  (三)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的核定或者调整。

  第十七条 市对事业单位编制实行宏观管理,总量控制。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测算出市、县(市、区)事业单位编制的年度控制数,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市、县(市、区)不得突破事业单位编制年度控制数审批事业单位编制。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的编制员额,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定编标准的低限核定或者调整。国家和省没有定编标准的,应当按照实际工作任务和必设工作岗位核定或者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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