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企业有下列重大事项的,国有产权代表应及时向市国资办报告:向本企业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非对等担保;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计划;企业因违规或其他经营行为造成净资产损失10%以上或者绝对值在50万元以上,以及本年度报告中反映净资产减少10%以上;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以及被收购;涉及国有资产权益的重大合同;涉及企业资产的仲裁、诉讼或者企业资产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扣留等。
(四)加强企业国有股权和股权收益管理。按照“同股、同权、同利”的原则,指导企业在利润分配过程中,认真做好其利润分配方案审核备案工作,切实维护国有股东合法权益。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办法,推动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对企业利润分配实施有效监管。国有资产的股权收益由各级财政(国资)部门负责征收,各级财政(国资)部门要设立国有股权收益专户,将征收的国有股权收益在30日内上缴国库。
(五)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者业绩考核。各级财政(国资)部门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结果和中介审计结果作为客观、公正、真实判断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实现程度和所处行业水平的依据;作为评判企业经营者决策的质量标准;作为制定年薪制、持股制、工资分配等收入分配制度的标准;作为对经营者实施业绩考核、奖惩去留的依据。细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完成情况的量化考核办法,下达保值增值指标,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者业绩的考核,维护出资人权益,提高国有资本运行效益。
(六)做好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年报和分析评价。要在规范企业财务决算的编报、审核和整改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企业国有资产及财务动态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准确地反映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效益情况,为领导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四、加强组织领导,形成监管合力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把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分析研究,积极探索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效形式,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确保监管工作顺利开展。各级财政、审计、监察、人事、国土、建设、工商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充分发挥在国资监管中的作用,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和检查,积极支持国资部门开展监管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正确处理行政管理、行业管理与资产管理的关系,主动协助配合做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各级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履行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的义务和责任,切实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严格按照制度和办法管理国有资产。对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经营收入不按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专户储存,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浪费,以及严重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机构要牢固树立出资人意识,切实强化责任意识、发展意识和服务意识,建立健全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决策和协调机制,努力创新国有资产监管的形式和方法,自觉遵守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加强效能建设,推行政务公开,全面履行各项监管职能,不断提高办事效率,提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水平。要切实抓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努力营造国资监管良好氛围。要注重总结经验,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创新工作办法,不断开创我市国资监管工作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