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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五)加强办公用房和车辆管理。各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使用管理和车辆的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要严格按照《张掖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和《张掖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六)加快信息体系建设。财政(国资)部门要逐步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财政(国资)部门与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资产管理信息平台,实行资产动态管理。
  (七)推进预算管理与财务、资产管理相结合。遵循资产配备与履行职能相适应的原则,研究制定与预算管理相适应的资产配置标准、配置程序和配置办法。要把资产配置标准作为财政部门编制预算、考核预算执行情况的重要指标,严格按标准配置资产,防止和避免资产损失和浪费。严格资产配置审批程序,未经批准的资产购置项目,不得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不得列入单位经费开支。
  三、深化改革,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一)加强企业国有产权重组转让中的资产处置管理。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时,要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经财政(国资)部门核准和备案。国有企业改制、国有股权持股比例变动的必须先审计后评估,审计、评估应由两个中介机构分别进行。各级财政(国资)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2003年第3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1年第91号令)、《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2005第12号令)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及资产评估、处置的监督和管理。
  (二)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的占有、变动和注销,应严格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2003年第378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6年第192号令)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各级财政(国资)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对各级各类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其所投资设立的企业,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所投资企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新设立的企业实行申报制度,要在工商登记完成后30天内,向市国资办办理占有产权登记手续。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度终了90天内对企业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新增资产确认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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