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职责。各级财政(国资)部门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承担资产安全使用、有效运转和资产保全的责任。各级财政(国资)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二)加强制度建设。要全面贯彻《张掖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张政发〔2007〕159号)规定,积极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评估、收益收缴等具体管理办法和监督检查等配套规章制度。各级财政(国资)部门要切实加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力度,构建起从资产配置、使用到处置的全程监管体系。各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研究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各类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等事项审批管理制度及资产管理岗位奖惩制度,规范和加强单位内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规范资产处置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由单位提出处置国有资产的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国资)部门审批,需要资产评估的,由财政(国资)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确定基价,并委托具有公物拍卖资格的机构进行公开拍卖。账面价值5000元以下的资产,由单位自行处置,报财政(国资)部门备案;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资产,报财政(国资)部门批准同意后进行处置;50万元以上的资产,由财政(国资)部门会同资产使用单位报同级政府审批。发生的资产损失,要在1个月内,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国资)部门审批。各单位凭核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四)加强收益收缴管理。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不得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要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和不影响单位正常办公的前提下,严格履行申报、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各部门、各单位要如实反映国有资产经营和收益情况,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各项资产处置收入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事业单位所形成的出租、出借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国有收益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格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