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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的通知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的通知
(张政办发〔2007〕2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必须保持必要的库存量。必要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具体标准”和《甘肃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全面贯彻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确保《张掖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顺利实施,保证在粮食市场正常状态下有充足粮源,有效应对突发事件,防止在粮食市场紧张时出现囤积居奇行为,维护粮食市场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张掖市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张掖市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试行)

  一、原粮购销经营者
  1、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最低库存量为原粮500吨,最高库存量为原粮10000吨;
  2、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最低库存量为原粮50吨,最高库存量为原粮1000吨;
  3、原粮购销个体工商户最低库存量为原粮10吨,最高库存量为原粮200吨。
  二、粮食加工经营者
  粮食加工经营者最低库存量为其日加工成品粮5倍数量,最高为其日加工成品粮60倍数量。
  粮食收购加工型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按粮食加工经营者标准执行。
  三、成品粮销售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
  1、贸易型批发企业最低库存量为成品粮20吨,最高库存量为成品粮1000吨。
  2零售商(包括骨干粮店、连锁超市)最低库存量为成品粮5吨,最高库存量为成品粮50吨。
  四、相关说明
  1、最低库存量是指在粮食市场正常状态下,粮食经营者储存粮食的最低数量。
  2、最高库存量是指在粮食市场处于紧张状态和发生突发事件时,粮食经营者储存粮食的最高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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