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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曲靖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曲政办发〔2004〕1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曲靖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曲靖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搞好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根据《中共曲靖市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意见》(曲发[2004]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通过各种有效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结,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具有市场开拓能力,科技创新能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曲靖市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扶持,围绕市农业六大主导产业、“双六”工程,以增加农民收入为根本出发点,按照实事求是、扶优扶强、突出重点、合理布局的原则,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

  第四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实行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为市级农业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标准及申报程序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具有一定规模、效益,并能辐射带动农户增加收入的企业。

  1.企业组织形式。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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