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奖励标准
企业到国外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以自有设备和技术到国外投资,每投资1万美元奖励800元;实现非贸易创汇,每收汇1万美元奖励600元;劳务输出人员在国外半年以上,每输出1人补助300元培训费。
三、县(市)区奖励标准
对全面完成市政府下达的进出口计划的县(市)区,按以下标准计奖:
(一)进出口规模奖励,实行分值计算考核
1、进出口10000万美元(含10000万美元)以上,得100分。
2、进出口5000 -9999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得75分。
3、进出口3000-4999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得40分。
4、进出口1000-2999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得25分。
5、进出口500-999万美元(含500万美元),得20分。
6、进出口100-499万美元(含100万美元),得15分。
7、进出口100万美元以下,得10分。
(二)进出口增量奖励,实行分值计算考核
进出口增量在500万美元以下的,每增长30%计1分;进出口增量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每增长10%计1分。
四、市直有关部门奖励
对市直有关部门,由市外经局、财政局根据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参照以前年度标准提出奖励方案,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五条 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专项安排。
第六条 考核兑现
每年年终由市外经局、市财政局依据海关统计的进出口实绩和市劳动局认定的对外投资企业劳务输出数进行考核,并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得奖金:
公式1:D=[(A×60%×20%×D1)/B]+[(A×60%×80%×D2)/C]
公式2:d=[(A×20%×20%×d1)/b]+[(A×20%×80%×d2)/c]
其中:D代表企业应得奖金总额;d 代表县(市)区应得奖金总额;A代表市政府安排的年度奖金总额;D1代表企业规模得分; D2代表企业增量得分;d1代表县(市)区规模得分; d2代表县(市)区增量得分;B代表企业规模总分;C代表企业增量总分;b代表县(市)区规模总分;c代表县(市)区增量总分。
考核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