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外贸出口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奖励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曲政发〔2004〕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有关企业:
现将《曲靖市外贸出口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奖励办法》补充规定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三月七日
《曲靖市外贸出口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奖励办法》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更加科学合理地促进外经贸发展,现对《曲靖市外贸出口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奖励办法》(曲政发[2003]44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第二条 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调整为:进出口业绩统计在曲靖市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到国外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投资办厂、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立公司等)的企业以及为外经贸企业积极做好协调服务工作的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
第三条 奖金分配比例
市政府年度安排的奖金总额,60%用于奖励企业、20%用于奖励县(市)区、20%用于奖励市直有关部门;用于企业和县(市)区的奖金,20%为规模奖、80%为增量奖励;企业所得奖金中,30%奖励企业法人代表、70%奖励领导班子及有功人员。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企业出口奖励标准
(一)出口规模奖励,实行分值计算考核
1、出口10000万美元(含10000万美元)以上,得100分。
2、出口5000 -9999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得75分。
3、出口3000-4999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得40分。
4、出口1000-2999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得25分。
5、出口500-999万美元(含500万美元),得20分。
6、出口100-499万美元(含100万美元),得15分。
7、出口100万美元以下,得10分。
(二)出口增量奖励,实行分值计算考核
出口增量(当年获权当年出口或当年开始有出口实绩的企业,当年的出口视同出口增量)在500万美元以下的,每增长30%计1分;出口增量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每增长10%计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