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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负责编制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决算草案,并按规定严格执行预算、决算;负责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核定、记录、发放、稽核工作。

  (三)财政部门

  参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研究和相关政策的制定;审核社会保险费的预算、决算草案;准确核算社会保险费收入,管理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和发放;及时划拨社会保险基金,确保基金发放。

  (四)各级金库

  分险种、按级次准确办理社会保险费收入的核算、计息;及时将款项划拨到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专户。

  第五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社会保险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普及缴费知识,无偿地为缴费人提供缴费咨询服务。

  第六条 缴费人应当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办法所称缴费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缴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七条 缴费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了解国家关于社会保险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与缴费程序有关的情况;缴费人有权控告和检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八条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不得缓缴。破产改制企业的社会保险费必须优先缴纳。

  第九条 缴费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十条 社会保险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不得从社会保险基金及利息中提取任何费用,不得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二章 征缴范围和标准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曲靖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符合条件的其他城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等个体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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