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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曲政发〔2004〕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曲靖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三月五日

曲靖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曲靖市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维护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曲靖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曲靖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曲靖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本办法所指的地方税务机关是指各级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分局、地方税务所。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中,应当参与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的研究、制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下达的征缴计划及时组织征收;负责完成社会保险费清欠工作;及时将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分险种解入各级金库;负责协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扩面工作,将已进行税务登记但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及个人的情况及时反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条 各部门在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中应当履行相应的职责。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负责社会保险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解释;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社会保险费年度征缴计划,统一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社会保险费年度征缴清册;负责牵头社会保险费的扩面、检查、监督、指导工作;协助地方税务部门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清欠工作;协调和提供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建设中的相关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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