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和检查,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市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曲靖市粮食局、曲靖市财政局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曲靖市分行。
第五十条 审计机关依照
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市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一条 承储企业对曲靖市粮食局、曲靖市财政局、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积极配合。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有权向曲靖市粮食局等有关部门举报。曲靖市粮食局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九章 行政责任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及时下达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
(二)给予不具备承储条件的企业承储市级储备粮资格,或者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不及时取消其承储资格的;
(三)发现承储企业存在不适于储存市级储备粮的情况下不对其限期整改的。
(四)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五十四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曲靖市粮食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责任,并取消其承储资格:
(一)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数量;
(二)在市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串换市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市级储备粮储存地点的;
(四)造成市级储备粮陈化、霉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