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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

  (一)全市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动用市级储备粮,由曲靖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及曲靖市粮食局会同曲靖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曲靖市分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 曲靖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及曲靖市粮食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市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动用市级储备粮时,承储企业如有储备粮轮空的情况,必须以承储企业周转粮补足储备库存。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曲靖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确保粮食安全。

  第四十七条 曲靖市粮食局、曲靖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曲靖市分行按照各自职责,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第四十八条 曲靖市粮食局、曲靖市财政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曲靖市粮食局将取消其承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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