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储存市级储备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有关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市级储备粮达到计划规定的数量、品种及等级要求,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每年要由有资质的粮油质检站对储备粮油进行一次全面的品质检测,保留质检报告。轮换粮油也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对市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保证市级储备粮帐帐相符、帐实相符、质量达标、储存安全。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不得在市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市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储存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陈化、霉变。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要设立储备粮轮换台帐,真实、动态反映储备粮轮出、轮入情况。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市级储备粮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储企业的法人必须及时报告曲靖市粮食局。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市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对外清偿债务。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消、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市级储备粮在核实库存数量、质量、品种及明确有关责任后的情况下,由曲靖市粮食局牵头会同曲靖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曲靖市分行负责研究安排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承储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开立基本帐户,并接受信贷监管。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根据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