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政发〔2007〕1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张掖市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张掖市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完成全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根据《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07〕7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和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法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意识,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以2005年可比价计算,到2010年,不含张掖火电厂,全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从2005年的1.48吨标准煤下降到1.18吨标准煤,降低20%;万元生产总值电耗从2005年的1367千瓦时下降到1094千瓦时,降低20%;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从2005年的3.84吨标准煤下降到3.07吨标准煤,降低20%。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从2005年的374立方米下降到220立方米,降底41%。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3万吨以内,其中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2832吨;化学需氧量控制在1.54万吨以内。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60%(甘州区不低于80%)。
二、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
(一)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规定和要求等6项必要条件。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县(区)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对未按进度完成节能减排指标和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严格执行国家调整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税收政策,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清理和纠正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