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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2.本市范围内自谋职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必须携带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件资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云南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卡》、《云南省职工个人账户封存表》,并应注明封定工资金额。

  (二)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1.城镇个体工商户、个体劳动者,必须携带身份证及复印件,以及能证明自身性质的有关资料,属个体工商户的还应携带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2.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个体劳动者,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应及时为其建立相关档案。

  第二十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机构对城镇个体工商户、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结算一次并向个人公布。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机构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对城镇个体工商户、个体劳动者缴费基数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的管理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意见实施后,社会保险机构不再收取基本养老保险费,而统一由地方税务部门征缴。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按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地税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拖欠、虚报、冒领基本养老金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追缴。情节严重的,可按其侵占、挪用、拖欠、虚报、冒领的资金数额处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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