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上述条件的,由本人书面申请,交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待遇后,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发给退休证。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退休待遇
符合条件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个体劳动者,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依照有关规定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一)1995年10月1日建立个人账户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的月基本养老金由月基础养老金和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二)1995年9月30日以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并于1995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后的月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组成。
第十七条 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根据全省企业从业人员上一年度平均工资增长幅度适时调整,具体的调整时间和比例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布。
第十八条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取完后,由社会保险机构继续给予支付,直至死亡。
第十九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个体劳动者或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亲属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和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提供死亡证明,从其死亡的下月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余额连本带息一次性支付给合法继承人。
第二十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个体劳动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累计达不到15年的,以及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本人又不愿意延期缴纳的,在办理了有关手续后,按云政发[2001]212号文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办理了退休手续后,一次性领取基本养老金,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一次性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数额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
第二十一条 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业务手续时,必须携带下列资料:
(一)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
1.省内(地、州、市)、外及行业,异地转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必须携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卡》、《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并应注明封定工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