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曲政发〔2004〕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了保障城镇个体私营企业职工年老时的基本生活,现将《曲靖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曲靖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个体工商户、个体劳动者等从业人员年老时的基本生活,根据《
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和《关于<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曲靖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包括从业人员)、个体劳动者(包括自谋职业人员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遵循社会统筹与自我保障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循序渐进、逐步推行的原则。
城镇个体工商户、个体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建立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全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城镇个体工商户、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滞纳金;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
(四)财政投入的基本养老保险金;
(五)其他来源。
第六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个体劳动者应按照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18%(其中,个体工商户业主缴纳10%,从业人员个人缴纳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确定和调整,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