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公布前经批准在建的新房,可按房改政策出售给符合条件的职工。
单位的闲置住房,经符合条件的职工申请,在2004年12月31日前可以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
第三十条 受补贴单位应按要求建立职工住房档案,记录职工福利性住房分配的情况,职工住房补贴的计发情况,以及职工在申报住房补贴中的违纪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为便于群众监督,实行住房补贴的单位应在报送审核审批资料七天前向职工公布以下情况:
1.受补贴职工福利性实物分配住房情况,包括住房建筑面积、详细地址、门牌号等;
2.职工的职务、职称、工龄及婚姻状况;
3.无房职工现住房情况;
4.受补贴职工获得的住房补贴额。
公布期满后无异议的,单位报送审核审批资料;有异议的,单位负责调查、核实并作出答复后一并报送。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三十三条 群众有权向市监察、审计、财政、建设部门反映和举报住房补贴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纪问题。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财政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实施办法,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建设局批准执行,并报市财政局备案,所需资金由单位负担。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参照《云南省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性意见》及本《实施细则》制定住房补贴办法,经职代会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建设局批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区应积极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麒麟区、沾益县实施住房货币化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曲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经费由开发区自行负担。
第三十六条 市建设局负责住房货币化日常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对市级住房补贴资金的使用以及补贴的发放等实行监督管理。各单位执行中的问题向市建设局和市财政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