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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单位在执行住房补贴年度内,若遇人事变动,其变动情况纳入次年申报调整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驻地在麒麟城区以外的,如所在城市实行住房补贴,也可申请住房补贴,仍执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补贴标准。驻外单位应填报《市级驻外单位住房补贴申请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如所在城市未实行住房补贴的,不得申请住房补贴。

第五章 住房补贴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1.单位售房、租房收入等住房基金;

  2.单位安排年度预算外收入总额的30%用于发放住房补贴;

  3.公房上市交易获得的土地出让金和收益金;

  4.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补贴资金。

  第二十四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资金,均须交市财政局管理,由市财政局连同预算内安排的住房补贴资金,统一拨付给住房补贴实施单位,或者直接拨入职工工资帐户。

  实施住房补贴后,市财政局不再安排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建(购)住房资金。

  第二十五条 单位收到财政拨付的住房补贴资金后,必须专项用于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不得拖欠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市监察、审计、财政和建设部门要加强协作,严肃住房制度改革纪律,加强住房补贴管理,查处住房补贴申报和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七条 单位在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以后,不得实行福利性实物分房,不得低价出售或购买公有住房,组织职工集体购房要坚决贯彻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实行福利分房的优惠政策,不得搞变相实物分房或以任何形式给职工暗中补贴。

  第二十八条 从本《实施细则》公布施行起,除两处或多处占房退房以及调离曲靖城区退房外,其它福利性质房屋一律不得办理退房手续,但可直接进入住房二级市场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限制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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