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房职工
一次性补贴额(元)=(350+3.76×95年1月1日前的工龄)×职工相应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2.住房不达标职工
一次性补贴额(元)=(350+3.76×95年1月1日前的工龄)×(职工相应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职工现有住房建筑面积)
3.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350×补贴面积标准÷240
第四章 住房补贴的申报
第十八条 符合发放住房补贴条件的无房和住房不达标职工,应填写住房补贴申请表,由单位签署审查意见,职称、职务、工龄情况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审查认定,汇总后报市建设局审核,经市财政局审批后予以发放住房补贴。职工的住房补贴申请表应于单位报送住房补贴预算前完成全部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单位和职工在申报住房补贴时,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数据,避免错报、漏报,严禁以弄虚作假的手段取得住房补贴。
一、申报住房补贴的职工,必须如实向单位报告本人及配偶获得的福利性实物分房情况,并填报住房补贴申请表。实行货币化住房分配以后,又因婚姻或其他原因获得具有福利性实物分配性质的住房的职工,应及时向单位报告有关情况。
二、各单位在申报住房补贴时,必须对本单位职工的有关情况进行认真核查,确保以下数据和情况真实:
1.住房不达标职工及配偶获得的福利性分配住房情况;
2.无房职工及配偶现住房情况及人数;
3.职工婚姻情况;
4.职工职务、职称、参加工作时间及工龄;
5.公有住房出售、出租收入及已缴财政代管情况;
6.预算外收入情况。
第二十条 从实施住房补贴的第二年起,市级各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应根据市有关部门对本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申请的审批结果,编制单位次年的住房补贴年度计划,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进行汇总后,与单位部门预算同时报送市财政局。
年度预算一经审定,一般不作调整。实际支出的住房补贴超出预算数的,超支部分由单位自行筹措解决,结余的结转下年使用。
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住房补贴支出情况,编制单位住房补贴决算,按时报送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