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单位现有职工住房未进行全面清理,情况不清,未明确空房、腾空房处置方案的。
住房补贴实施单位资格须由市财政局和市建设局审核认定。
第三条 住房补贴的对象是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单位提出住房补贴申请:
1.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福利性实物分房的(以下简称“无房”);
2.本人及配偶已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以下简称“住房不达标”)。
福利性实物分房是指按房改政策购买原公有住房,全额集资建房,购买安居工程住房等。福利性实物分房不包括租用按规定出售的公有住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住房补贴:
1.本人及配偶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且住房建筑面积已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以上的;
2.已接受过国家修建房或购房补助费的;
3.违反规定两处或多处占房的。
职工将原有公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因住房面积情况变化而要求调整住房补贴。
第四条 实施住房补贴的开始时间为2000年9月7日,即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复[2000]136号文件批准日。
在2000年9月6日前已故的职工不再享受住房补贴。
第二章 住房补贴标准
第五条 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1.机关单位按行政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计算住房补贴,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
一般干部70平方米;
科级干部80平方米;
处级干部100平方米;
厅级干部130平方米。
2.事业单位职工可按技术职务及技术等级等进行补贴,对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技术职务的人员只能按所执行的工资待遇所属系列标准执行。技术职务、技术等级按编委、人事部门核定的编制岗位以正式聘用的为准。技术职务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
初级技术职务、技师以下技术工人、普通工人70平方米;
中级技术职务、技师80平方米;
副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任职不满4年的90平方米;
副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任职满4年以上的10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