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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实施细则》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实施细则》的通知
(曲政发〔2004〕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曲靖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实施细则》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曲靖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实施细则

  为保障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文件的通知》、《曲靖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文件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曲靖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曲靖市国家机关和全供给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暂行)的批复》文件精神以及《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和补贴对象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经费由市财政全额供给的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社会团体等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机关事业单位”)。

  第二条 住房补贴实施单位的确定及管理

  适用本细则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对单位职工及配偶住房、职工工资领拨渠道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如实填报住房补贴申报材料。各主管部门应对下属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对审查无误的数据进行汇总并签署意见,报市建设局核准后转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审核合格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确定为住房补贴实施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列为住房补贴实施单位。

  1.单位未停止福利性实物分房的;

  2.隐瞒挪用售房收入、租房收入等单位住房基金的;

  3.不按规定将住房基金交市财政局代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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