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特殊情况需将遗体运往异地的,应当经死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六条 凡属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部队指战员,以及城镇居民的遗体一律实行火葬,但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应当尊重。自愿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严禁骨灰入棺土葬。
各级干部、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应带头改革丧葬习俗。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辖区内殡葬改革目标计划,制定县级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划定火化区域并逐级上报审批。在2006年内,除马龙县外,其余各县(市)都要建立殡仪馆、火化场。马龙县从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划归麒麟区火化。
第八条 建立火化设施的县市,机动车辆接送遗体可以当日往返火化场的城镇及人口稠密的地区,划定为火化区;其它暂不具备火化条件地区可以土葬,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上级规定期限内建立火化设施,推行遗体火化。
火化地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九条 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应当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无名、无主和非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遗体火化后,火化场应当出具火化证明。
第十条 在医院病故的遗体应送太平间停放保管,由医院和家属及时通知当地殡仪馆按规定对遗体进行处理,殡仪馆负责承办死亡遗体的运送及火化服务。遗体应当在l0日内火化。需延期火化的,应当经死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公安司法机关批准。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丧属无火化证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发放丧葬费、抚恤费,但允许土葬的除外。
港、澳、台、华侨,外国人的遗体火化依据《云南省殡葬理条例》第十五条执行。
第三章 骨灰和遗体的处理及公墓管理
第十二条 骨灰入土安葬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l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