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堤地的宽度,为堤防的堤脚线外水平距离50米(新、老盘江接合段为200米)。
第六条 市、县(区)两级南盘江主管机关及水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加强南盘江管理,维护南盘江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南盘江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八条 南盘江的防汛工作实行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根据防洪预案,由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分别组织实施防汛抢险工作。
第九条 南盘江的整治与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障行洪通畅。
第十条 修建跨越南盘江的桥梁、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南盘江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报告南盘江主管机关。
第十一条 在南盘江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南盘江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影响南盘江堤防安全的,限期由建设单位改建。
在南盘江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南盘江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南盘江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已利用南盘江堤顶兼做公路的,交通部门及当地乡(镇)政府应加强对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与维护,保证河堤稳固,不影响防洪安全。
确需新利用南盘江堤顶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禁止损毁堤防、护岸、桥闸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水文监测、防雷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在防汛抢险期间,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上堤影响防汛抢险。
第十四条 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南盘江上的涵闸设施;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南盘江主管机关及其委托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