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令
(第21号)
《曲靖市南盘江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9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培
二00四年十月二十日
曲靖市南盘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南盘江管理保护,维护治理成果,保障防洪安全,发挥南盘江的综合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云南省防洪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曲靖市行政区域内的南盘江干流及坝区主要支流(以下简称“南盘江”)。
第三条 曲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曲靖市行政区域内的南盘江主管机关。
南盘江所在地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内的南盘江主管机关。
第四条 市、县(区)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南盘江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
(一)跨县(区)交界部、五闸一站(东风闸、丰收闸、龚家坝闸、下桥闸、中河闸、中河排涝站)及重大事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二)其他部分及日常事务由南盘江所在地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行政区域分段实施管理。
(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南盘江管理处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市水行政执法机构对南盘江实施管理;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本县(区)防汛部门或水政监察大队对南盘江实施管理。
第五条 南盘江的管理范围为:有堤防的河段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段为历史最高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及行洪区,但宽度最多不超过10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