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令
(第23号)
《曲靖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9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培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曲靖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搞好城市绿化建设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让城市绿起来、美起来,使市民拥有一个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
城市绿化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
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和《云南省城市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曲靖市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公园、道路、防护隔离带、居住区、办公区、生产区等进行植树、栽花、种草等。
本办法所指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都属于城市绿地。
(一)公共绿地: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级各类公园、小游园和街边绿地。
(二)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学校、医院、部队、工厂、社区等单位的绿化用地。
(三)居住区绿地:指城市规划居住区内除公园和行道树以外的绿化用地。
(四)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花卉、地被植物、草坪和种子的苗圃、草圃、花圃等。
(五)防护绿地:指以隔离、卫生和安全为目的的绿带及绿地。
(六)风景林地:指城市规划区内依托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环境的林地。
(七)道路绿化:指城市所有道路的绿地,包括分车带绿地、中心绿岛、林荫道绿化和行道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