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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煤焦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12号)


  《曲靖市煤焦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7月28日经曲靖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告。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一日

  曲靖市煤焦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增强政府对煤焦市场价格的调控能力,加大对煤焦产业技术改造和安全生产的扶持力度,改善煤矿安全生产条件,促进我市煤焦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强大的能源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七条和《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结合我市煤焦市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煤焦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机构。为切实加强对煤焦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煤焦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煤焦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日常工作。

  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对全市煤焦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协调处理煤焦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提出煤焦价格调节基金年度收支预算,监督煤焦价格调节基金的依法征收,对煤焦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项目进行初步审核,跟踪监督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度、成效,提出改进措施。

  第二条 煤焦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出厂环节煤焦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调整为:原煤(不分煤种,含块、混、粉煤)每吨10元,洗精煤每吨15元,焦炭每吨15元;电煤按发电企业核定的实际供应量,实行先征后返50%;对煤焦流通经营企业的煤焦价格调节基金由生产企业代缴;外运煤焦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为:原煤(不分煤种,含块煤、混煤、粉煤)每吨20元,洗精煤每吨30元,焦炭每吨30元。

  第三条 煤焦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及征收办法。凡在曲靖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焦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均应按煤焦销售量缴纳煤焦价格调节基金。基金征收实行属地管理,县(市)区以下各类煤焦生产经营企业,省、市属国有煤焦生产经营企业及监狱管理系统煤焦生产经营企业,均由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向煤焦生产经营企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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