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代建管理中心应遵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对项目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投标,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如果报审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投资的10%或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5%,须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代建管理中心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概算投资、招投标承诺、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廉政合同组织施工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严禁在施工过程中随意变更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调整建设投资。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等变更的,应由代建管理中心提出,经监理和使用单位同意,报市政府决策认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后,方可按程序变更。
第十条 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办理市级政府投资财务决算审批手续。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代建管理中心应在一个月之内交使用单位使用,三个月内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四章 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代建管理中心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前期工作经费据实列支,并按基建财务制度规定计入建设成本。
第十三条 代建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市发改委批准该项目正式年度投资计划。市政府全额投资项目,由市财政局按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将政府投资拨入代建管理中心工程资金专户。市政府部份投资项目,在市财政资金按前述程序拨入代建管理中心的同时,项目使用单位要保证自筹资金部分及时足额到位,并按合同规定将建设资金拨入代建管理中心工程资金专户。
第十四条 代建管理中心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帐户,专户专储,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代建管理中心根据财政有关规定,以批准的项目总投资概算为基数,按规定比例分档计提建设单位管理费,上缴市财政。中心管理人员工资及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拨款,聘用人员工资及工作经费从提取上缴的建设项目管理费中安排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