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同使用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组织编制和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依据可研批复文件,会同使用单位组织编制和报批项目初步设计;
(三)依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组织施工图设计;
(四)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选购招标活动;
(五)根据项目建设要求,编制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审定施工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会同使用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环保、消防、市政等工程施工前的有关手续;
(七)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施工和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
(八)按月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九)组织工程中间验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十)编制工程决算报告,并按程序报审;
(十一)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立健全有关工程技术档案,办理资产和档案移交手续。
第五条 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项目筹划及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报批并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和建设标准;
(二)负责办理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接用等审批手续;
(三)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及施工、监理招标的监督工作;
(四)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五)政府部份投资的代建项目,使用单位负责落实项目建设自筹资金部份,与代建管理中心签订自筹资金拨付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按合同约定拨款。为代建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章 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六条 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经市政府决策认可后,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项目建议书,并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确定是否实行代建。
第七条 市代建管理中心行使代建项目在建设实施阶段的投资主体职责。市政府全额投资项目,代建管理中心按市政府要求和批准计划进行代建;市政府部份投资项目,代建管理中心与项目使用单位就单位自筹资金落实到位、工作配合等事宜签订代建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