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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规划管理办法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16号)


  现公布《曲靖市规划管理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曲靖市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规划体系,规范规划编制活动,提高规划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促进规划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编制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划,是指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编制的经济和社会领域的发展规划。

  第四条 规划编制应当遵循自然规律、社会发展规律和经济规律,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第五条 规划编制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规划工作。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规划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章 规划体系

  第七条 本市实行二级、三类的规划体系。按行政层级,规划分为市级规划、县级规划;按对象和功能,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总体规划是编制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制定经济政策、年度计划的依据。区域规划是编制区域内专项规划和县(市)区规划的依据。

  第八条 总体规划是指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综合性和纲领性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十年及十年以上,以五年为期限滚动编制。

  第九条 专项规划是指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延伸和细化,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并决定该领域重大建设项目和安排政府投资的依据。专项规划的规划期根据对象的特点和任务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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