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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社会福利企业应根据残疾职工的生理特点,在工种安排、劳动定额、劳保、福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六条 社会福利企业实行残疾职工与正常职工同工同酬,残疾职工的工资收入要与企业的经济效益相挂钩。对提供正常劳动的残疾职工,由企业支付残疾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每月要向残疾职工发放不低于60元的残疾人补贴。

  第十七条 实行优化劳动组合的社会福利企业,优化组合后富余的残疾人职工,由企业妥善安置。

  第十八条 辞退、开除残疾职工,须经企业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市或县(市)区民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 社会福利企业应对国家的退、减、免税单独列帐,实行专项管理。

  退、减、免税金用于扩大企业生产经营、技术改造、企业残疾人职工集体福利及社会公益事业。

  第二十条 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及基本建设项目,应按固定资产投资的基本程序向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纳入地方行业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二十一条 社会福利企业应从退、减、免税中捐赠一定资金,建立社会福利及公益事业发展基金。基金专户储存,用于当地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由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共同监管。

  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门按照年检的要求,在组织有关部门对社会福利企业进行年检的同时,不定期对区域内的福利企业进行随机抽查。

  年检及随机抽查合格的社会福利企业,继续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同时可申请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土地等方面的优惠照顾。

  年检及随机抽查不合格或未参加年检的社会福利企业,有关部门应中止其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社会福利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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