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社会福利企业发展规划;
(二)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合残疾人的就业特点;
(三)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含35%);
(四)有妥善安排残疾职工的劳动工种、岗位,有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
(五)非生产人员不得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2%。
第八条 申报社会福利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可行性报告;
(三)残疾人员名册及县级以上残联部门签发认可的残疾证;
(四)残疾人员岗位安排表;
(五)环保部门的环境批复文件;
(六)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税务登记证副本;
(七)企业章程。
第九条 申报社会福利企业,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经市社会福利企业审核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省民政厅审批。
第十条 社会福利企业因更名、合并、分立等原因发生变更的,由市民政局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报省民政厅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第十一条 企业被确认为社会福利企业后,可凭《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社会福利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民政、工商、税务、财政、劳动保障、残联、经委、环保、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应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落实国家的各项扶持保护政策,研究制定规范社会福利企业管理的意见和措施,建立和完善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制度。
第十四条 社会福利企业要严格遵守《
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残疾人员的合法权益。招用残疾人必须按规定办理招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为残疾人员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