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17号)
《曲靖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1月21日曲靖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曲靖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福利生产和福利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民政部等七部委发布的《
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福利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企业,是指按国家规定比例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集中就业的、具有社会福利性和生产开发性的特殊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是指身体健康状况达不到现行劳动就业体检标准,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视力、听力、语言、肢体残疾和智力残疾者。具体标准按国家
民政部《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认真执行国家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根据本地区残疾人就业需要和社会发展状况,制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社会福利企业发展规划,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优化社会福利企业的行业结构和空间布局,鼓励和引导社会福利企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福利企业,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税务、工商、财政、劳动保障、经委、残联、环保、审计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七条 社会福利企业除具备一般企业的必备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