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批准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申请报告的资金安排纳入市级政府投资计划。
第五十三条 列入市级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和在建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安排原则和重点投向;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三)项目建设单位已经选定或者项目法人已经成立;
(四)具备开工条件;
(五)市发展和计划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四条 需要列入当年市级政府投资计划,但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项目,可以在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中预留相应的资金,作为拟安排项目列入市级政府投资计划。
第五十五条 年度市级政府投资计划应当于上一年的10月编制完毕,并上报市人民政府。
市预算内投资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列入预算。
市级财政预算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经市人代会批准后,向各县(市)区、各部门下达市级政府投资计划。
第五十六条 市发展和计划委员会每年在年初计划中安排年度投资总量的70%左右,其余30%左右在年度中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调整安排。
年度中安排市级政府投资计划总量的30%左右,主要用于:
(一)年度中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需要当年安排投资的项目;
(二)需要调整的其他项目。
第五十七条 市级政府投资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市级政府投资总额;
(二)续建、新建和拟安排项目的名称、建设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额、年度投资额;
(三)投资补助、贴息及项目前期费用的总量和重点支持方向;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市级政府投资计划应当优先保证续建项目和中央支持项目的资金需求。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决算总投资额根据项目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的合同价格确定。
第五十八条 市级政府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确需调整已列入市级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及项目年度投资额的,由市发展和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