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市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大型企业集团等可直接向市发展和计划委员会申报项目建议书。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时,应附以下文件:
(一)环境保护部门按有关规定确认的环境影响评价大纲;
(二)国土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出具的项目用地初审意见;
(三)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要点和初步意见;
(四)使用银行贷款的项目需要提供银行意向或初步承诺;
(五)按照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市发展和计划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随同应当补充的有关问题,通知申报单位。需要委托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估的,在受理后向咨询机构出具委托函。
第十五条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市发展和计划委员会在批准项目建议书前,可以通过公示、专家评议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六条 市发展和计划委员会在收到咨询评估意见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的项目,向申报单位出具批准文件;对于不予批准的项目,应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委托有相应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的可行性和依据;
(三)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四)项目建设选址;
(五)环境保护和能源、资源消耗;
(六)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
(七)劳动保护、卫生防疫和消防;
(八)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九)招标方案;
(十)风险管理方案;
(十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十二)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十三)结论。
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编制格式编写。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附以下文件:
(一)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文件;
(三)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或者规划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