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和计划委员会的审批或审核权限,按照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规划、环保、土地、劳动、安全和建设项目强制性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标准。
第八条 市发展和计划委员会应当加强中长期发展规划对项目前期工作和投资计划的指导作用,编制全市发展建设规划和专项发展建设规划。建立完善投资项目储备制度,指导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加强和完善市级政府投资管理。
第二章 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第九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十条 对于市人民政府直接举办的政权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全额或者主要安排市级政府投资,通过拨款或承担贷款无偿投入。
第十一条 对于需要市人民政府参与或者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采取资本金注入的方式将市级政府投资注入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机构,由其按照市发展和计划委员会的要求进行投资。
市级政府投资形成的股权或资产,由市政府授权投资机构行使出资人权利。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三)项目名称、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建设选址、占地面积设想;
(五)项目总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和还贷方案设想;
(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七)环境影响、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等初步分析;其中水资源分析应符合曲靖市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的要求。
(八)建设进度初步安排;
(九)结论。
项目建议书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编制格式编写。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发展计划部门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或市级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发展和计划委员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