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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2号)


  《曲靖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4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四月十三日

  曲靖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确保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曲靖市实际,按照开工一批、批准一批、论证一批、规划一批,力争每年能够实施一批、上报一批、充实一批的思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重点建设项目、规划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以下统称“市重点项目”)的确定和管理。

  第三条 市重点项目的确定,除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外,还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二)城市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

  (三)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重大项目;

  (四)农林水利、资源开发、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的重大项目;

  (五)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的重大项目;

  (六)利用外资的重大项目;

  (七)现代物流设施建设的重大项目;

  (八)国家、省、市在我市的重点项目。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当年可开工建设的,确定为重点建设项目;不具备开工条件的,确定为重点前期项目。

  第五条 市固定资产投资暨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项目办”),负责全市重点项目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凡进入项目库的项目,有关县(市)区、市级主管部门要确定一名领导亲自抓,落实专人负责,确保项目工作进度。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重点项目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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