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4号)
《曲靖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4月1日曲靖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曲靖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供给和分配体制,改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根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和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通过实物配租、租金补贴、租金核减的方式,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以下简称廉租住房)。
第三条 曲靖市建设局是政府城镇廉租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资金筹集,分配及全市廉租住房建设、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市建设局下设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廉租办),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处,由市房地产管理处负责廉租房的组织、实施、审批和管理的具体工作。财政、计委、民政、土地、工会、劳动保障部门、公安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根据实际情况,曲靖市廉租住房采取实物配租的方式,今后逐步过渡到租金补贴和租金核减的方式。
第五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省政府补助的资金;
(二)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四)直管公房出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