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征费票证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收取车辆通行费,票证必须开具由云南省人民政府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市公路建设开发公司负责发放及核销,票证印有“宣天一级公路专用”及“偿还贷款”字样,其票证种类为:
(一)机开定额票:面值为四元、壹拾贰元、壹拾捌元、贰拾贰元、叁拾元、肆拾元、肆拾捌元、陆拾元、柒拾元九种。
(二)发票(一式三联,限于固定包交车辆使用)。
第三十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由云南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执行本实施办法,有以下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市交通局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发现宣天公路及其设施重大隐患,及时报告或者排除隐患避免重大损失的。
(二)在宣天公路抢险救援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三)同破坏宣天公路及盗窃、损坏其设施的行为作斗争的。
(四)检举、揭发偷、漏车辆通行费或者伪造车辆通行费票证的行为有功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逃交、拒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根据《
云南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责令其停车,补交车辆通行费,并处车辆通行费5倍以下罚款。
在交纳车辆通行费过程中,故意阻碍车辆正常通行的,处200元以上至2000元以下罚款。
以上收取的罚款,不得自行使用,必须上缴国库。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的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